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无需标明()
A.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B.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单位
C.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D.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A.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B.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单位
C.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D.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第1题
A.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B.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C.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D.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贮存、运输条件、方法
第3题
A.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允许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标明
C.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第4题
A.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B.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D.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第5题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A.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B.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C.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D.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经营、报告的
第7题
A.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第10题
A.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B.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C.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
D.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