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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A.发起人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C.法人

D.董事、经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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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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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

A.记名股

B.不记名股

C.国家股

D.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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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打算在美国上市,根据规定,上市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签署。

A.董事长

B.总经理

C.全体董事

D.2/3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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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则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以上。

A.5%

B.10%

C.15%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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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三)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45条:“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改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8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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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就是股票的发行价与发行股数的乘积。 ()A.正确B.错误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就是股票的发行价与发行股数的乘积。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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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80~84题。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45条:“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改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80题: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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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三) 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

(三)

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浪海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的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l45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8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问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的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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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则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上。

A.25%

B.30%

C.4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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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的,在我国股票可以平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还可以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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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三)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阗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81.本案中()。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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