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纺织品公司为国有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
问题:
(1) 对纺织品公司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2) 纺织品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对纺织品公司的债权应当如何清偿?
问题:
(1) 对纺织品公司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2) 纺织品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对纺织品公司的债权应当如何清偿?
第1题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第2题
A.某甲,曾在外地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4年前执行期满释放后到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城市的某大学学习,后取得企业管理专业本科文凭
B.某乙,自5年前起担任某国有企业厂长3年时间,企业在2年前破产解散,某乙在职期间并无明显经营不善,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一定的个人责任
C.某丙,投资设立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该个人独资企业现在所负债务数额较大
D.某丁,精神上有缺陷,被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凭借其刻苦努力,仍然获得了管理学博士学位,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表有多篇论文
第3题
成荫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内,发生了如下事项: (1)某法院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成荫公司上一年的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做了摘录或复制。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公司的大力支持,经档案管理员张某签字,办理了详细的外借登记手续。 (2)8月18日,成荫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l0 000元整的转账支票向某运输公司支付运费。次日,运输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该公司处以1 000元的罚款。某运输公司要求成荫公司除支付其l0 000元的运费之外,还应当另外支付其2 000元的赔偿金。 (3)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效率,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凡是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由财务科科长吴某签字、盖章后正式报送,以利于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
请分析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公司向某法院提供外借、查阅、复制会计资料是否合法?
(2)银行对成荫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 000元罚款是否合法?某运输公司是否能够以成荫公司签发10 000元空头支票为由而要求取得2 000元赔偿金?
(3)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以后凡是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吴某签字、盖章后正式报送”的决定是否合法?
第4题
A.2010年1月大通公司张总经理任命同学的侄女李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工作符合规定
B.2010年1月大通公司张总经理让同学的侄女李某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符合规定
C.该公司违背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D.2012年2月任命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符合规定
第5题
A.张某某经济学教授,年近80.现退休
B.赵某原h厂厂长,2年前H广破产被免职,视为某公司工人
C.李某,现某针织厂经理,企业管理专家
D.王某,商业管理专业博士,有多年管理经验,但近因家庭问题而负债 10万元
第6题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7题
这两项将在公布后15天起正式生效的法令规定,今后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量不得超过上年阿国全部同类商品进口总量的7.5%和6%。
对此,阿经济部长说,这就是要保护本国相关产品生产者的利益。长期以来,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征收高关税,实际上中国相关产品已很难进入阿国市场了。
请你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你是中国某出口纺织品生产厂家的负责人,阿根廷又是你厂的长期出口国,面对此种情况,你会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
第8题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D.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第9题
五、(本题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第10题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11题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