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赵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纪人.赵某经过努力使甲公司取得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的销售代理权,并签订了销售委托合同.该住宅楼于2013年4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5月2日陈某购买了该住宅楼的一套现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6月1日乙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关于销售委托合同的签订,表述正确的为()A.合同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B.李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李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D.赵某在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后也可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可以公开查询的信息有()A.原始登记凭证
B.房屋坐落
C.司法查封情况
D.他项权利设定时间
乙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是()A.首次登记
B.转移登记
C.更正登记
D.变更登记
陈某发现房屋楼层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房屋()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变更登记
D.首次登记
陈某和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携带的申请材料有()A.登记申请书
B.不动产权属证书
C.房屋买卖合同
D.陈某的收入证明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第2题
A.登记申请书
B.主债权合同
C.房屋测绘报告
D.抵押合同
第3题
某企业以其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之日。
A.抵押合同签字、盖章 B.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C.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D.贷款合同生效
第5题
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第6题
A.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后,在异议登记期间,所登记的物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申请人
B.甲将电脑卖给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电脑,而后甲又将电脑出售给丙,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电脑。此时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抵押人丙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的汽车给丁,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但丙并未通知抵押权人戊并告知丁,则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D.孙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簿显示该房屋所有人为孙某)卖给李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则李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7题
第8题
A.申请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姜某应当亲自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B.姜某应当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西城分局同时提出申请
C.姜某办理了暂住登记,并居住在北京。因此,可以在北京发动、组织游行
D.除非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姜某不能在早5时至早8时举行游行
第9题
第10题
事故简要经过:某化工区一名电焊工正在操作一台5t单梁电动葫芦吊运焊接件,突然焊接件侧翻从半空中坠落,导致了该名职工当场死亡。事故调查:设备通过了定期检验,办理了注册登记,在有效期内。安全装置有效,辅助吊具(货架)用两根钢丝绳起吊作业,一根挂在吊钩上,一根已脱落,电焊工未经起重作业培训。事故原因分析(),
A.安全装置失灵
B.没有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C.货架没采用专用吊具
D.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对冒险作业予以制止
第11题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